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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寓*栋*单元***室,现租住本市珠山区**公寓****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监视居住于珠山区镇尚宾馆,5月11日被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从家中步行至景德镇市中心血站和妇幼保健院中间一条马路上,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一辆白色越野汽车后备箱内的金圣(智圣出山)香烟一条、白沙(和天下)香烟两条,并将香烟卖至本市珠山区**北路**宿舍**号**烟酒店,香烟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658.48元;

2、2020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从家中步行至本市珠山区莲花山庄农贸市场附近停车位,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孙某某赣E*****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内的硬中华香烟六包,并将香烟卖至上述烟酒店,香烟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1.86元;

3、2020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莲花山山庄农贸市场附近停车位,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汽车修理店老板胡某某顾客的赣H*****白色路虎极光车内的金圣(智圣出山)香烟一条、白沙(和天下)香烟一条、黄鹤楼(硬1916)一条,并将香烟卖至上述烟酒店,香烟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658.48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珠山区浙江路冰雨网吧被抓获,被盗香烟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失主胡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卷烟估价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车中财物,经估价为人民币5568.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7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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