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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4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市淳安县******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盗窃,于2020年3月1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年1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开锁用的“T”型工具和插片,从本市淳安县至富阳区**街道**街寻找盗窃目标。在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未能侵入******室和****室后,采用同样方式侵入******室被害人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害人蒋某某返回家中发现有人侵入,随即离家锁门并报警,民警蒋某某、王某某等到达现场进行勘验时发现被告人徐某某躲在储物间内,遂对徐某某实施抓捕。在民警将被告人徐某某控制并带离现场时,徐某某采用冲跑等方式抗拒抓捕,将依法执行公务的蒋某某、王某某带倒并摔下楼梯受伤。经鉴定,该二人的伤势未达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已着手实行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正海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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