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别名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短信验证码登陆他人支付宝账户后转账的方式,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店内,多次窃得被害人曾某某的人民币30990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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