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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外海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佳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街**号杭州**速递有限公司(即**驿站)门口,趁货车卸货无人注意之际,先后11次秘密窃取散落在地的快递包裹。具体如下:

2019年8月6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6个;

2019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2个;

2019年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6个;

2019年8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1个;

2019年8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7个;

2019年8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6个;

2019年8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7个;

2019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2个;

2019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8个;

2019年8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6个;

2019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窃得快递4个。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小区**幢**单元**室被抓获,从其住处查扣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牙耳机、防辐射服、手机套、袖套、卷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快递丢失清单、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璐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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