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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村**组。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柞水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曾于2016年10月28日因盗窃被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刑3年又8个月,2019年2月8日从商州监狱刑满释放。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从商州回柞水,欲前往位于柞水县杏坪镇腰庄四组太平沟沟脑张某某家偷盗古董盘子,当天因为张某某家有人便作罢。6月2日一早,被告人通过移开张某某家大门进入室内,用张某某家中的剪刀将卧室里面两个木箱子的钌铞和锁叶剪断,实施了盗窃行为,共偷盗现金32000元和一个白底蓝色的瓷盘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背包、手包、钱夹、三张银行卡;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人民币冠子码、手机记录、通话记录等;3.证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手机电子数据、取款视频及冠子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亚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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