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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4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4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004,现租住****粮所家属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11日02时4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正阳县**乡**南街街“**汽配修理”店门前盗走沃德履带式收割机无级变速总成一个,金属零配件若干;

2.2020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正阳县**乡**南街“**农机维修”店门口盗走风炮套头三个,千斤顶垫片两个;  

3. 2020年3月2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正阳县**乡**南街“**农机维修”店门前盗走东方红-20型四轮拖拉机离合器总成一个和手扶拖拉机半轴一根;

4.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正阳县**乡**南街“**汽配修理”店门口盗窃时风翻斗货车发电机一个,奥驰翻斗货车半轴一根,在正阳县**乡**南街潘某某家盗走手推车轮一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11月13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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