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至10月间,先后在如东县掘港镇盗窃作案4次,窃得香烟、人民币等,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1687.8元。
1.2020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路雅艺造型理发店,窃得黄鹤楼香烟2包、云烟3包、玉溪香烟3包及小苏烟4包。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225元。
2、2020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路雅艺造型理发店,窃得玉溪香烟10包、小苏烟10包、云烟5包及黄鹤楼香烟8包。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652元。
3、2020年9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如东县掘港镇天一路圣凯狮汽车维修店,窃得人民币10000元。
4、2020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如东县掘港镇江海东路世贤科技电脑店,窃得1台组装台式电脑主机及1包拆封过的红南京香烟(18根香烟)。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810.8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庞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晓丽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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