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宝应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窃得手机3部。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3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6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宝应县人民医院住院部7楼20床,窃得被害人衡某某放置在病床床头柜上的华为畅想9手机1部。
2.2019年12月17日6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宝应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2楼走廊,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加床床上的OPPO A37t手机1部。
3.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宝应县人民医院住院部8楼走廊,窃得被害人范某某放置在加床床上的OPPO A5手机1部。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盗3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百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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