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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值班律师化新新及被害人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室内,趁祁某某熟睡之际,使用其手机卡登录祁某某支付宝账号、美团账号,窃得钱款33000元,后将钱款用于归还本人网贷。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支付宝截图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袁亮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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