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至唐某甲停放于泗阳县**镇**村**街“**农资”门市门口的轿车(白色大众宝来,车牌号:苏N2****)内,窃得唐某甲放于该车主副驾驶坐之间储物箱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季某某、唐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现场勘验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825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