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灌云县**医院**楼护士站,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手机偷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的ipnone11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3.证人胡某某波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 灌价认定【2020】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侍作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2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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