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盐城**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住盐城市**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嫖娼,于2008年10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盐城市**区**小区**号楼其家楼下捡到一把汽车遥控钥匙,后发现是该小区内牌号为苏JK****的红色吉利SUV车钥匙。2020年1月至6月期间,采用车钥匙开门的方式盗窃4次,先后窃得被害人邱某某红色吉利SUV车内现金、购物卡、银行卡、伞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650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150元,公安机关扣押了银行卡、金鹰购物卡、中石化加油卡等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严立华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卷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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