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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石家庄市**印象KTV员工,**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总裁印象KTV801包房,趁被害人常某某酒后在沙发上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头顶部的黑色手包,拿走包内的10100元现金后,将包扔到一楼楼梯垃圾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赃物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常某某发现手包现场照片,总裁印象KTV801包房门口的监控录像,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

2.2019年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号牌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对向梁利民驾驶的冀******号牌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后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46mg/100ml。徐某某与梁利民达成了调解协议,徐某某赔付梁利民全部损失共计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娟

2019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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