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住河北省张北县**家属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蔚县南留庄镇禾河楼附近一家旅馆,从该旅馆110号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姚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后离开南留庄镇来到蔚县蔚州镇。9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蔚县蔚州镇胜利路梧桐园小区底商大同刀削面馆,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为手机一部,后该手机被徐某某丢弃;从蔚县客运站长途客运车上盗窃一个黑色行李箱,内有衣物,后该行李箱被徐某某丢弃;从蔚州镇家馨宾馆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老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该电动自行车被徐某某丢弃;从蔚州镇金土地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段某某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该电动自行车被徐某某卖给他人;从蔚州镇北樊庄村被害人白某某家内客厅盗窃一个黑色行李箱,内有衣物、书本等物品,徐某某离开现场,后被被害人及村民抓获。被盗的两个黑色行李箱、两辆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找到,白某某的黑色行李箱、杨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段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已发还。2019年10月9日经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老枪牌电动自行车、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和华为手机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43元;2020年3月10日经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两个行李箱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643元。2019年11月4日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申请书、情况说明、到案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段某某、白某某梅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文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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