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1981年因盗窃被少管一年;198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8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11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7月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17日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流窜至洛阳市瀍河区新街与中州东路交叉口“地利生鲜超市”,在该超市的生鲜区,趁被害人张某某购物不备,将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金色vivo x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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