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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15时至16时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泸州市**区两个门市,盗窃作案2次,窃得女士中长黑色拼貂大衣、男士中长羊毛大衣各1件,价格共计4100元。其情况分别如下:

1、2019年3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泸州市**区奥丽安那42123门市,采取乘人不备的手段,盗窃该门市女士中长黑色拼貂大衣1件,价格2300元。

2、2019年3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泸州市**色金42106门市,采取乘人不备的手段,盗窃该门市男士中长羊毛大衣1件,价格1800元。

案发后,已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世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8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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