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王府井北广场丽春路路边,将该处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踏板电动车骑行至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与学府街交叉口附近雅迪电动车专卖店更换车锁,期间该店老板查询车辆信息后通知车主,被告人徐某某趁机逃窜。经洛阳市涧西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格为3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
(1证人证言;
(1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辨认笔录;
(7)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