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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6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镇***村,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1998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在济南市槐荫区***广场银座中心2号楼西侧胡同,被告人徐某某用自制的钥匙打开孙某某的一辆棕色阿米尼电动自行车,后将电动车骑至济南市槐荫区**路与***路路口西北角时,被群众控制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阿米尼牌电动车价值2345元。案发后电动自行车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材料、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检察员:吕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作案工具直角内六方扳手1个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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