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明(曾用名徐一鸣),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0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明至余姚市**街道**花园**幢**室,采用螺丝刀撬防盗门的手段实施盗窃,发现有人上楼梯而盗窃未遂。
2、2019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徐明至**街道**苑**幢**室,采用同样手段进入,后在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卧室内分别进行盗窃。其中,被告人徐明在被害人刘某某卧室窃得一块黑色华为GT运动版FTN-B19型运动手表(鉴定价值1140元)和一条黑色电子手环,在被害人李某某卧室窃得一块金色的女式CK手表,未在被害人陈某某的卧室内窃得任何财物。
3、2019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徐明至**街道**苑**幢**室,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严某某家中,窃得港币240余元。
被告人徐明于2019年10月8日16时许在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新村**号楼**室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明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值鉴定;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徐明进入案发小区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锁入户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部分犯罪事实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明现被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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