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7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2020年9月8日因盗窃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延长至2020年11月9日。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荫路58号粮农面馆店门口,窃得陈某某停放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10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兰江大桥桥底下停车场附近,窃得胡某某停放的小飞哥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50元。
2020年10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兰溪市兰江街道金角大桥桥下,窃得黄某某停放的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徐某某传唤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
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身份证、照片、转让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回执、户籍资料等;
2证人金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华
检察官助理:叶晓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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