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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821978**,文化程度初中,**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因犯盗窃罪1996年9月、1999年9月、2002年12月、2008年9月、2011年7月分别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年、一年二个月、一年;因盗窃2009年11月被杭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0 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下城区*弄5号**快递工作点内,分拣大件时,发现不属于其派件区域的一个大件,货到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 700元,遂私自将该大件扫描,随后至本市**区**路***报社门口将该大件送达给收件人,收取快递费1 700元占为己有后逃离公司。 

次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区**路*号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谢祎青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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