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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128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乡**村**村**号。201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浦江县**乡**村,以推门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甲家中,将被害人放置在一楼客厅茶几上一个圆形水晶烟灰缸盗走。案发后,烟灰缸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浦江县**乡**村,以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家后门口的浙G57****别克牌轿车,将该车驾驶室扶手箱内的260余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122.5元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车辆信息资料、前科资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巧英

                                 检察官助理:喻  静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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