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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组,捕前住三亚市****旅租****。曾因盗窃,2018年10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路经三亚市群众街彤源网吧门前电动车停车位处时,发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倍特牌电动车未拔钥匙,徐某某便趁机将该车启动后骑回其租住的**巷**旅租楼下停放。次日19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巷**旅租**楼**房内将徐某某抓获,并在楼下查获其盗窃的电动车1辆。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1辆;2.书证: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8.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9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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