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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在淅川县**乡**村,徐某甲擅自让徐某乙将李某某石米厂内的石米、石米灰、沙石混合料拉走。经查,0.5cm石米约20方、石米灰约20方,砂石混合料约120方。经淅川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0.5cm石米每方60元,石米灰每方80元,砂石混合料每方50元,被盗物品价值88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徐某甲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丽宁

                             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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