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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市,在省省**公司工作,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园**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利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天利名城***美容美发店(深圳市**美发服务有限公司)放在门口的钥匙,偷开店门进入其曾经工作过的***美容美发店,先后三次盗走店内假发。

2020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盗走三公斤左右旧假发,卖到东门得款人民币800余元。

2020年9月1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徐**盗走三捆假发和7公斤左右旧假发,一部分卖到华强北得款人民币1400余元;一部分给客人做头发得款人民币1600元。

2020年10月2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徐**盗走四捆全新的假发,于10月22日19时许通过美团下单送回***美容美发店。

经鉴定,上述三次被盗物品的价格依次为人民币3319元、7510元、5286元,共计16105元。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1月28日,徐**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微编织无痕接发假发四捆(实物照片)等;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诚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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