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二街**号将被害人赖某某的一个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299.20元)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徐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路**号**快递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盗走,后将赃物以人民币100余元卖掉。
3、2019年10月18日凌晨4时许,徐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街*巷*号店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的电池(价值人民币466.56元)盗走,后将赃物以人民币100余元卖掉。
4、2019年11月15日凌晨,徐某某在松岗街道**城后面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廖某某的一个电动车电池盗走,2019年11月23日徐某某被抓获并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审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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