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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以上身份信息系其自报)。2012年6 月18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2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二街**号将被害人赖某某的一个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299.20元)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徐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路**号**快递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盗走,后将赃物以人民币100余元卖掉。

3、2019年10月18日凌晨4时许,徐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街*巷*号店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的电池(价值人民币466.56元)盗走,后将赃物以人民币100余元卖掉。

4、2019年11月15日凌晨,徐某某在松岗街道**城后面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廖某某的一个电动车电池盗走,2019年11月23日徐某某被抓获并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审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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