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3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村**村**,在深暂住福田区**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后变卖牟利,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栋的塞飞洛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之机,将一个红色**牌W18081601-1A-3/8259-OA挎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9元)盗走。
2、2018年12月8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巷**号**美食店,趁被害人郑某某忙碌不注意之际,将郑某某放置在桌子上充电的两部手机(一部苹果iphone 6s plus 64G,玫瑰金色,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一部苹果iphone5s 16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盗走。
3、2019年3月25日约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垃圾转运站西侧人行道附近,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从李某某斜跨包内扒走一部手机(苹果iphone6S plus 32G,粉红色,经鉴定,价值人民1656.9元)。
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视频研判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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