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广化街道广盛嘉园2幢边西侧消防通道小区放快递处,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此的1件快递(内有一套黑色创新牌音箱)。经鉴定,上述音箱价值人民币595元。
2019年10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广化街道广盛嘉园2幢边西侧消防通道小区放快递处,窃取被害人朱朝南放置在此的1件快递(内有李纲木牌乳木果氨基酸沐浴露30瓶)。经鉴定,上述沐浴露价值人民币384元。
2019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广化街道广宇锦园2幢楼下通道小区放快递处,窃取被害人叶某某放置在此1件快递(内有科维德牌LED吊顶灯1个)。经鉴定,上述LED灯价值人民币595元。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广化街道广宇锦园2幢楼下通道小区放快递处,窃取被害人戴某某放置在此1件快递(有山某某牌SB-D16型黑色空气炸锅1个)。经鉴定,上述空气炸锅价值人民币19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叶某某、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叶某某、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 致
检察员:朱建金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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