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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无业2013年6月犯盗窃罪被广水市法院判决拘役5个月;2014年9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11犯盗窃罪被广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1月犯盗窃被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4月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来到广水市**镇**小区,撬门进入王某某家,趁其熟睡盗取其钱包后逃离。被告人拿走钱包中1200元现金后,将钱包丢弃在路边。

2020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来到**镇**桥头,溜门进入肖某某家二楼,盗走其床头红包内的现金400元。

2020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来到**镇**路,溜门进入吴某某家二楼,盗走其衣柜旁现金480元。

2020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以吃饭、上厕所为由,进入秦某某餐馆后,趁其妻子冯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床上钱包内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秦某某察觉后骑电动车追赶,追至**派出所对面,将欲拦车逃跑的制服扭送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法院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满释放一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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