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盗窃,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至本区武湖农场通江路口和湖滨路交叉路口处的丽丽副食店门口,趁丽丽副食店老板睡觉之机,进入店内将肖某某放置在货柜附近地上的27条香烟盗走,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邹某某。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0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身份信息、盗窃物品清单、行政拘留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7.视听资料: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经故意犯罪,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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