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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市沙市**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看到一辆崭新的黑白相间色的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沙市区**镇**宿舍**楼出口对面墙边。第二天上午10时许,徐某某发现这辆车仍停在原地,便有了非法占有的心思。徐某某先走到这辆摩托车旁边,发现该车没有锁,便将车移到宿舍西北边的草坪旁边,并在摩托车上坐了两三分钟,见没有引起他人注意,就直接将这辆摩托车推出**工业园,推至**公司大门口附近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3600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作案现场视频、被告人指认现场及赃车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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