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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9日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7日被原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日被原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 1日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4月2 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盗窃作案3起,盗窃电动车4辆,盗窃物资价值合计3317.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新村小区4号楼1单元,将王某甲停放在煤棚内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出,骑着该车在小区院内继续寻找盗窃电动车,行至小区2号楼3单元楼道里,徐某某将梁某某停放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推到干警新村车库处,因误接搭火线致保险烧坏,将该车丢弃车库处,后骑着盗窃的“爱玛”牌电动车离开干警新村。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被盗时价值400元;被盗的“绿源”牌电动车被盗时价值500元。

2.2020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大院南门处的家属楼,将王某乙停放在楼道里的一辆蓝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被盗时价值533.3元 。

3.2020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襄阳市襄州区黄集**家属楼,将杜某某停放在楼道里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被盗时价值18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车辆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3. 被害人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杜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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