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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湘C*****的现代小汽车至湘潭县**镇**期**小区内,其利用知晓装修师傅们下班后将业主家钥匙藏在门外消防柜内的习惯,盗窃钥匙进入装修工地实施盗窃。徐某某将小车停放在负一楼停车场后,走楼梯逐层寻找正在装修的房屋,其至由**装修公司承包装修的**小区**栋**单元**号房外,从消防柜内找到**装饰公司员工存放的1103号房门钥匙,使用钥匙进入1103房,从该房内盗走施工材料11捆家装电缆线。当天18时许,徐某某将从1103房盗窃的电缆线卖给**示范区**废品回收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经湘潭县发展与改革局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209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废品回收店起获被盗的赃物并发还**装饰公司。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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