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9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楼**茶楼外,趁茶楼内无人之际,推开茶楼后面一扇未锁的窗户翻窗入室,通过收银台上的一串钥匙打开收银台抽屉,盗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100元及和天下香烟一包,经鉴定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徐某某所盗赃款赃物均被其挥霍。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且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绍恒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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