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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家属院****单元**2019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831因涉嫌盗窃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趁权某某及其家人忙于操办喜事之际,混进平川区**城**区**号楼**单元**室权某某家中,窃取权某某家卧室内保险柜里的现金人民币500元、一枚足金戒指、一个足金手镯、两条足金项链、两个足金吊坠、两副足金耳饰。后徐某某将所盗足金手镯以人民币14900元出售给叶某某;将所盗戒指、项链、吊坠、耳饰以人民币9615元出售给赵某某。所得赃款24515元及盗窃所得的500元现金,均被被告人徐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挥霍。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趁李某某家忙于操办升学宴之际,混入平川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家中,准备窃取存放于卧室衣柜抽屉中的金银首饰时,因被人发现未能成功,遂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魅族手机一部,面额十元人民币一张,外币十六张;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叶某某证言;4.被害人权某某、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文

                           2020年11月24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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