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现住白银市平川区**路**家属院**栋**单元**室。2019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趁权某某及其家人忙于操办喜事之际,混进平川区**城**区**号楼**单元**室权某某家中,窃取权某某家卧室内保险柜里的现金人民币500元、一枚足金戒指、一个足金手镯、两条足金项链、两个足金吊坠、两副足金耳饰。后徐某某将所盗足金手镯以人民币14900元出售给叶某某;将所盗戒指、项链、吊坠、耳饰以人民币9615元出售给赵某某。所得赃款24515元及盗窃所得的500元现金,均被被告人徐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挥霍。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趁李某某家忙于操办升学宴之际,混入平川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家中,准备窃取存放于卧室衣柜抽屉中的金银首饰时,因被人发现未能成功,遂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魅族手机一部,面额十元人民币一张,外币十六张;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叶某某证言;4.被害人权某某、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延文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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