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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8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省**县,住址**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南安市**镇**开发区**宿舍内,趁李某丁不在场之机,使用李某丁的手机,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盗走李某丁微信里的900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30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厦门市***酒店有限公司****号房间抓获被告人徐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赃款人民币9000元给被害人李某丁,被害人李某丁自愿谅解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报告书、银行存款明细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灿辉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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