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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街**号**栋**室,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室。因盗窃,于2014年4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8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到福清市宏路融鑫假日大酒店对面洗车店,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洗车店门口的闽******小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之后消费花掉其中60元。

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路**号**室租住处被抓获,剩余被盗现金人民币2940元同时被扣押,于同日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以盗窃罪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7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室,联系电话1306737****;

2.卷宗2册共计34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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