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3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厂西边小马路上,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银灰色五星钻豹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50元。该电瓶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广场5号门附近,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白色金箭牌电瓶车(内置72V、50A锂电池)一辆。经认定,该电瓶车(不含电瓶)价值1710元,其内置锂电池价值2850元,合计价值4560元。该电瓶车被被害人自行追回。
3、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路上,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蒋某某停放的银灰色五星钻豹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1250元。该电瓶车被被害人自行追回。
4、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东站,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沈某停放的黑色国威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1955元。该电瓶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共盗窃四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8415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2月2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车;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扣押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赃物已被追回,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程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