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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镇**村**号,于2018年4月11日因盗窃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9月21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绥宁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绥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租来的牌照为湘******的雷诺车来到绥宁县县城“等你酒吧”外面,凌晨3时左右,徐某某在酒吧楼下捡起一个砖块,将酒吧玻璃门砸碎,从砸碎的玻璃门进入酒吧实施盗窃,盗走品牌为“先锋2000加强二代”、型号为CDJ-2000NSX2的打碟机一组(两个碟机,一个混音),品牌为SERATO的声卡一个,随后驾驶湘******离开绥宁赶到浏阳。通过微信与陈某某谈好将所盗物品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并通过顺丰快递寄给陈某某。2019年8月2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浏阳被抓获。被盗物品于2019年8月28日由公安机关追回,并于2019年9月4日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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