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住绥滨县**镇**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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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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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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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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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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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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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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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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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因要铺设自家牛棚地面,遂驾驶自家农用车前往绥滨县忠仁镇联合村至集贤村中段路边水渠(绥滨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徒手将水渠内混凝土预制板从水渠中分离并装载在其农用车上,运回家中。在之后的10日内,徐某某共前往该水渠盗窃混凝土预制板九次左右,共盗窃预制板340块,其中,大块混凝土预制板311块,小块混凝土预制板29块,经绥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盗窃的混凝土预制板价值1,205.17元。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将盗窃所得340块混凝土预制板全部归还自然资源局下设部门忠仁土地所,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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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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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黄作龙 2020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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