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捕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1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2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9日被贞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贞丰县永丰街道**菜市张某某的猪肉摊子上买猪肉,趁张某某不注意之机盗窃得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贞丰县者相镇**殷某某的杂货店,盗窃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800元钱。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贞丰县白层镇**廉租房岑某某卖鸡的摊子上,盗窃岑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400元。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贞丰县珉谷镇李某某的水果店内,盗窃李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5、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贞丰县珉谷镇**杂货铺内,盗窃陈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6、2019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贞丰县珉谷镇**菜场罗某卖鸡摊子上,盗窃罗某钱包内的现金时被罗某发现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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