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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贵阳市云岩区**村**街**号徐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8月4日因盗窃,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6年921日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因盗窃,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湖南商会“小龙坎”火锅店门口,先盗取该店大门钥匙并开门进入该店,盗窃该店收银箱内现金人民币933元。2020年08月08日18时许,侦查机关将徐某某抓获后,在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湖南商会停车场内一辆车辆内查获被盗现金人民币933元,该被盗现金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现金人民币933元(附指认照片)及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尿检报告书。

3.辨认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附照片)

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陈述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营业店内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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