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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3********,穿青人,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FG****的车辆至贵阳市白云区******大道**监狱附近,将**公司该处移动基站内八块****蓄电池盗走,得手后又至白云区**大道**路实施盗窃,在该地移动基站内盗走该公司同型号八块蓄电池。

2.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辆至贵阳市白云区****大道**村村委会附近,将**公司该处通信基站内的八块****蓄电池盗走。同晚,被告人徐某某又开车至贵阳市白云区******路(**路基地),将该公司通信基地内同型号八块蓄电池盗走。

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2块蓄电池总计价值人民币2399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辨认笔录:徐某某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图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两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丽

检察官助理:朱青云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白云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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