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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性别:**,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31996********,**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黄某某”(在逃)驾车前往贵阳市白云区**乡**村乡村路上沿路盗窃家犬,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家的白色土狗一条(价值人民币660元),在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家的下司狗(价值人民币990元)后被发现,二人弃车而逃。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徐某某已涉嫌盗窃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发还清单及图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估价鉴定、DNA检验鉴定书;

5.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文敏

检察官助理:袁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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