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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季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吉林省辉南县抚民镇北关村九里堡屯后山林地内非法捡拾木材。经辉南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及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捡拾的木材体积共计28.6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09元。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捡拾木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立君

2020年9月2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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