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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聋哑人,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新泰市********。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7时3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邢台市**路公交车上,扒窃乘客董某某挎包里面钱包内的人民币950元。

2、2019年12月27日11时4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邢台市**路公交车上,扒窃乘客牛某某挎包里面钱包内的人民币1779元。扒窃后被牛某某发现,徐某某将扒窃的1779元人民币丢弃在公交车上,从公交车窗户逃跑,被公交车司机抓获,交给公安干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电子档案信息、视频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28路、38路公交车车载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少林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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