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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某某至邳州市运河镇茧火虫网吧、鸿信网吧、千禧网吧等地盗窃手机三部,涉案总价值2620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至建设南路同盛广场千禧网吧二楼盗窃潘某某的OPP0R9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40元。

2.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至建设南路鸿信网吧盗窃刘某某的0PP0R15X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手价值500元

3、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至镇北二路萤火虫网吧盗窃王某某的的vivoY93手机-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80元。

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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