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莲花湖边,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熊某某的黑色豪爵牌HJ150-30A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00元。
2019年9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正街马路边,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龚某某的白黑色神鹰牌SY125T-18P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
2019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微电园富士康建工停车场,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富士康建工停车场的黑红色贝纳利牌BJ250-18二轮摩托车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盗走,由石某某开离被盗现场。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500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龚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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