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张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大厦D栋14楼航鑫宾馆一房间内休息,期间,徐某某趁曾某某熟睡之机,将曾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OPPOreno手机盗走。后徐某某以700元钱将该手机销赃,并将赃款挥霍。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20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内寻找盗窃目标。当日15时许,徐某某发现该小区**组团**栋**单元**住户方某某家刚关门外出,便以破坏卫生间百叶窗后,从卫生间窗户翻爬入户的方式,进入到方某某家,将方某某家中卧室内的506元现金、桌上的一张公交卡和一包口罩盗走。
2020年8月27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翼上网吧内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了被盗的公交卡。归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4日,民警将被盗公交卡发还给被害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00元,又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钇
检察官助理 王衍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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