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徐某某(聋哑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电动车闲逛至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三中社区菜市场时,见被害人廖某某的渝C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菜市场旁人行道,遂趁周围无人之机,用手拉开驾驶室车门,接着利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该三轮摩托车透开启动后盗走,并将该三轮摩托车停放在镇东街道北环路附近一停车场内。同年8月22日,徐某某欲再次驾驶该三轮摩托车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追回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75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父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廖某某的损失人民币500元,后廖某某对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三轮摩托车照片;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意见书;
6.三轮摩托车及车钥匙指认照片;
7.道路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53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且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俊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89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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